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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师观点:外商投资政策开门红:解读国务院利用外资二十条

2017-12-11| 发布者: 热点小编| 查看: 6540 |来自: 互联网

日前,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下称“5号文”),通过二十条措施大幅放宽外商投资在多个领域的市场准入 ...

作者: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张乐律师

日前,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下称“5号文”),通过二十条措施大幅放宽外商投资在多个领域的市场准入。这是自2016年通过修改三资企业法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后,中国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有力举措。在我国生产要素成本递减、周边国家招商引资强势竞争以及当前中国资本项下流动呈现逆差的大背景下,此举对减缓资本外流、提振外商对中国投资环境信心有积极意义。

作为我国今年外商投资领域的一项开门红新政,5号文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等三方面提出了二十条措施。作为纲要性政策,5号文虽明确了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对相关措施的分工安排,但是并未提供各项举措落实到位的具体时间表,相关举措如何落地有待进一步观察。不过,可以预见,相关职能部门将陆续出台实施细则,以全面落实5号文关于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

下面我们简要分析5号文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政策举措。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5号文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具体包括:

·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我们留意到,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已于2016年末发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下称“指导目录征求意见”)。该指导目录征求意见已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中的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到62条。对于5号文提到的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征求意见对服务业已放开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制造业重点放开轨道交通设备、摩托车、燃料乙醇等生产制造领域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放开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但是,指导目录征求意见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外资准入限制仍有待政策放开。我们预计,尽管指导目录征求意见已于2017年1月6日结束意见征集,但在5号文出台的背景下,指导目录征求意见可能进一步修改。伴随富达利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在基金业协会顺利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5号文对金融领域的进一步放开,外商金融投资机构因严苛的金融牌照管理掣肘中国业务发展的不利局面有望真正打开,可能引发中国金融资本市场上的重新洗牌。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根据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公布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季报第3期》[1],截至2016年6月30日,105个落地示范项目中,82个已录入签约社会资本信息,外资企业仅占3席,而国企(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含海外上市国企)占据过半江山65家。事实上,不只PPP,外资在整个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身影越来越少见。以外资进入最早的水务行业为例,据公开信息查询,经E20研究院数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外资企业市场份额从“十一五”期间的50%,跌落到“十二五”末期的10%,至今难见复苏迹象。[2]5号文有望从制度层面、投资环境方面打通传统壁垒行业,从风险控制、收益保障等方面加强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PPP合作的信心。

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不仅立足于外商投资准入门槛的放开,5号文从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政府采购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注册资本金制度和优化融资环境等角度提出进一步创造外资准入之后的公平竞争环境。具体包括: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目前国内的政策法律不论在外商投资企业上市融资还是债券融资方面,并无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殊限制,但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由外资控股的企业为数不多,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外资企业也屈指可数。未来,如中国政府从政策导向上打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融资渠道,将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多依赖于自身的优质资产和良好信用进行资本循环利用,平衡外债占用,也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

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在扩大对外开放、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国务院通过5号文明确给予地方政府授权,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且,为实现全国产业布局的优化,5号文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拟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范围。具体包括:

·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此之前,国务院曾于2014年11月27日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提出“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此后,由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国务院于2015年5月11日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暂停了国发〔2014〕62号项下的专项清理工作,指示各地区、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可在规定期限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自行设立的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并明确“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不过,国发〔2015〕25号在承认既存投资协议效力的同时,也明确了一项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即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因此,我们理解,本次5号文虽然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是,地方政府在落实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时,也应遵循国发〔2015〕25号确立的基本原则。

·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

·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

2015年8月,国家外管局出台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全面升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此次5号文提出改革要求,有望通过总结过去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外资跨国公司的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效率,有效解决国内银行外汇资金来源和企业融资供需平衡问题。这将可以实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做大做强进出口贸易和境内外投资。

结语

在中国利用外资增速明显放缓,资本项下逆差明显的情况下,不可否认,5号文的二十条措施有望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的目光。从生产要素供给、行业准入门槛放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授权、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5号文均给予了纲要性的指导方向,但后续如何落实该等措施,仍有待进一步观察与评估。

笔者认为,相较于具体的外资吸引政策而言,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一个稳定的政策法律环境、可预期的投资保护与退出机制、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更为重要。在一个成熟的投资市场中,资本流动体现了投资者对东道国投资信心的强弱。我们期望,在5号文利用外资二十条进深推进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更多的实际行动给予现有投资者和未来投资者更大的信心。 

 

[1]引自:cpppc.org/zh/pppjb/3678.jhtml

[2]引自:《规模化扩张时代终结水务外企遇滑铁卢》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hbzhan.com/news/Detail/107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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